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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对液化气钢瓶安全提案(81号)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8/6/1  浏览次数:2435 次  来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渭南市委员会-渭南市政协-政协渭南市委员会、渭南政协

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81号提案的

 

(渭质监函〔2017133)

民革渭南市委员会:

由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的政协五届第二次会议第81号提案《关于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隐患治理的建议》收悉,感谢政协委员对质监工作的关注,现就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建议3:对于私设换气点,非法充装倒气的人员,由质监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对全市范围内的换气点进行摸排,接受群众举报,彻底取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质监局主要对取得相应资质的气体充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未取得相应资质,如:私设换气点、非法倒气等燃气经营活动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质监局在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私设换气点、非法倒气的会告知燃气主管部门。

建议4:对于超期未检气瓶、报废气瓶在什么地方检验,在什么地方更换,利用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广大使用者进行公告,同时广泛宣传使用不合格气瓶的危害性。采用专题片的形式播放近期我国发生液化气因非法充装,使用不合格气瓶引发的安全事故案例,起到警示的作用。力争广大使用者的理解支持,主动更换气瓶,主动到有充装资质的气站充气。让非法充装的个体商贩没有市场。

超期未检气瓶、报废气瓶的检验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包括依法设置的特检所和依法授权的气瓶检验站),我们将就气瓶检验、报废及不合格气瓶危害性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并通过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广大使用者,在对气体充装单位检查过程中,针对发现的充装超期未检、报废及不合格气瓶问题,依法严肃查处。同时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气瓶信息化监管工作,使每个气瓶都有了“身份证”,没有按期检验、及时报废的气瓶通过识别系统,不予充装,达到规范气瓶充装的目的。

建议5:按照部门的职能责任划分,切实落实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谁牵头,谁实施,谁检查落实情况,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确保不留死角,全面治理,不能一罚代管,走过程,一阵风。

我们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气体充装单位监督管理,积极与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质监部门管理的问题,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1116

(联系人:于强      电话:2369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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