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向前推进和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是促进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力量。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民办教育管理的一部纲领性文章,它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维护民办教育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一、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几个突出问题:
(1)对民办学校属性界定模糊。民办学校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既非事业单位,也非企业单位,造成了民办学校在事实上无法真心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和公平的政策待遇。
(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社会公益性事业。”第七章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采用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但实际在执行中,一些主管部门却采取故意刁难或设置种种障碍,在土地审批上推诿、扯皮,迟之不批。
(3)民办教育生源不足现象将随着人口出生率的逐年下降愈来愈突出。
(4)对民办学校在师资配备上、教师职称评定上不能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
(5)对发展民办教育价值认识出现偏差,导致“多余论”、“成绩虚假论”等谬论不断出现。
二、几点建议:
(1)设立民办教育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民办学校校园环境改善、教学设施改造、师资队伍建设、生均教育经费补助等。
(2)尽快解决民办学校属性问题。进一步明确将非盈利民办学校列为事业单位,在政策上享受同等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3)在民办学校土地划拨、使用上应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关规定,予以大力扶持和政策上的优惠,免征国有土地出让金,为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
(4)采用一定的扶持政策,鼓励优秀师范类毕业生来民办学校任教或开展支教工作,帮助民办学校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5)。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教师在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业务水平。
(6)在民办学校招生上可以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和学生档案建立、完善和毕业生去向上给予优惠。
(7)、对民办教育加大督查和监管力度,促使民办教育尽快迈向良性发展的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