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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渭南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1/9/29  浏览次数:2046 次  来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渭南市委员会-渭南市政协-政协渭南市委员会、渭南政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渭南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1年8月23日政协渭南市第四届委员会第七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构建和谐渭南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渭南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提案工作方案;
    (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协调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 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渭南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提案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加强与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一)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接受政协陕西省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与交流;对各县(市、区)政协提案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渭南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以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 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 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以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 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可作为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超出本市管辖和职权范围的。
    未予立案的,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和参考,并及时通知提案者。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为撤案处理。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归口管理原则,集中交送有关单位承办;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渭南市委有关部门、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和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作出答复。对提案的答复,要按规定的格式复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 委员联名提案的,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市委部门办理的提案,复文抄送市委督查室;政府部门办理的提案,复文抄送市政府督查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需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一式两份。
    (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书面送达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可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七)各承办单位应积极认真办理委员提案,努力提高办理质量。个别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不重视、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建议市委、市政府在年终考核时不评为优秀。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督办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选作重点提案。承办单位领导应亲自主持,加强组织指导,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重点提案办理质量。
    第二十四条  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并可提出督办建议;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六条 对重点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会同有关部门,采用带案视察、协商办案、专题调研、媒体追踪、走访检查等多种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督办活动中形成的督办意见函送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将督办意见与相关的委员提案一并办理,并在提案办理复文中同时说明对督办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提案委员会也可约请承办单位就督办意见的落实情况专门书面说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二十八条  每年内,请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一次本年度市委、市政府系统的提案办理情况。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政协渭南市委员会应当予以表彰。
    第三十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标准:
    (一)提案围绕我市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三十一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标准: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积极推动提案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多数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二条  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标准: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条例相关要求;
    (二)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工作严谨、团结协作,注重与提案者沟通,办理态度好,服务质量高;
    (三)注重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提案办理质量高、效果好。
    第三十三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和督办单位推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推荐,先进承办个人由承办单位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提案委员会复审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政协渭南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政协各县(市、区)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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