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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渭南市委员会评选表彰优秀提案、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提案先进承办个人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29 17:13  浏览次数: 次  来源:

    政协渭南市委员会评选表彰优秀提案、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提案先进承办个人的实施办法
     
    (2011年8月8月政协渭南市四届十次主席会议修订)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充分调动政协委员和政协各组成单位利用提案形式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提案承办单位做好提案办理工作,使提案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渭南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政协渭南市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优秀提案、提案先进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先进承办单位”)、提案先进承办个人(以下简称“先进承办个人”)评选表彰,由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评选范围
        (一)由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提案,均可参加优秀提案评选;
        (二)承办政协提案的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均可参加先进承办单位评选;
        (三)市级提案管理工作机构人员、提案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人员,均可参加先进承办个人评选。
        三、评选条件
        (一)优秀提案条件:
        1、提案围绕我市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2、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3、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4、提案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二)先进承办单位条件:
        1、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2、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3、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4、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积极推动提案办理落实;
        5、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多数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三)先进承办个人条件:
        1、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条例相关要求;
        2、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工作严谨、团结协作,注重与提案者沟通,办理态度好,服务质量高;
        3、注重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提案办理质量高、效果好。
        四、评选程序
        (一)推荐
        1、优秀提案的推荐:
        各提案承办单位对本单位承办的提案按优秀提案条件进行推荐;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在综合分析提案情况的基础上推荐。
        2、先进承办单位的推荐:
        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其他政协组成单位对本团体提案的承办单位按评选条件进行推荐;
        政协委员对个人提案的承办单位按评选条件进行推荐。
        3、先进承办个人的推荐:
        市委系统提案承办单位中的先进承办个人由市委督查室组织评选推荐;
        市政府系统提案承办单位中的先进承办个人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评选推荐;
        其他承办单位和各提案工作机构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推荐意见。
        (二)初选。
        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对各方面的推荐意见进行汇总,对推荐材料进行考察核实,综合各方意见,并依据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必要时可进一步向有关方面征求意见,提出初选名单。
        初选名额:按照择优评选的原则,优秀提案一般为当年提案总数的10%左右;先进承办单位一般为评选期内承办单位数的20%左右;先进承办个人一般每次推荐表彰20名左右。
        (三)审核。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并邀请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参加,对初选名单进行审议,确定拟表彰的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
        (四)审批。
        拟表彰的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先进承办个人名单,报主席会议审定批准。
        五、表彰
        (一)表彰以政协渭南市委员会的名义作出决定。
        (二)表彰采取会议表彰或通报表彰的形式。
        (三)表彰决定由市政协办公室寄送获奖者所在单位,供工作考核参考。
        六、本办法经政协渭南市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施。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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